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四方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2民初3605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四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垮山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948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道办事处大鹅村6社2号厂房(第1至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AJ7H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四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建材公司”)与被告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骐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骐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方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63250.56元及从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56248.07元,剩余的利息以963250.56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26400元;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茶园新区K分区住宅3-2组团二期4#楼,5#楼及对应车库总承包工程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卖方向被告承包的茶园新区k分区住宅3-2组团二期4#楼,5#楼及对应车库总承包工程供应建筑用砖,合同暂定价为200万元,具体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双方于每月21日至25日前办理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的货款结算手续,26日至30日原告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次月25日前支付当月货款金额的70%,余下的货款在供货结束后6个月内全部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建筑用砖,截止2022年3月原告共计向被告供砖1321250.56元,期间被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35.8万元、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40万元但被拒绝兑付,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3250.56元,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支付货款。 被告重庆骐鼎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陈述的供货金额我方认可结算金额。2.根据合同约定,30%的货款需在供货结束并办理结算后6个月内全部结清,但原告最后一次供货发生在2022年3月,截止目前,并未满6个月,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其货款。3.我们对我们已付款的金额有异议,我们已付款金额为80.8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买卖合同、产品调价通知函、验收合格对账单、建设银行回单、发票、发票签收单、商业承兑汇票,商票补偿结算单、结算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茶园新区K分区住宅3-2组团二期4#楼,5#楼及对应车库总承包工程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卖方向被告承包的茶园新区k分区住宅3-2组团二期4#楼,5#楼及对应车库总承包工程供应建筑用砖,合同暂定价为200万元,具体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双方于每月21日至25日前办理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的货款结算手续,26日至30日原告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次月25日前支付当月货款金额的70%,余下的货款在供货结束后6个月内全部结清。支付方式包含商票、保理等,被告仅需通过以上方式支付,即视为完成了相应的支付义务,若非被告原因导致相应价款未收到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建筑用砖,2022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结算载明截止2022年3月原告共计向被告供砖金额为1321250.56元。 被告于2021年4月8日付款原告10万元,于2021年5月26日付款25.8万元,于2021年7月27日用商票支付40万元。由于原告接受商票付款,被告出具了商票补偿结算单愿意补偿原告26400元,并备注年化率10%,开票时间2021年7月27日,到期日2022年3月14日,期限8个月,年化率换算出来为6.66%。2022年3月14日,汇票到期后被拒付。 对于被告举示的5万元付款回单,因被告举示的单据上已经载明是支付的K15项目的货款,并非本案的货款,故被告已支付货款总额为75.8万元(含商票支付40万元)。 再查明,被告开票情况如下:2020年6月30日开票3801.9元,2021年1月24日开票三张金额分别为4471.1元、23651.65元、127500元,2021年3月23日开票388366.70元,2021年4月30日开票417101.45元,2021年5月28日开票208989.71元,2021年6月28日开票32224.15元,2021年7月22日开票49310.45元,2021年8月20日开票21176.05元,2021年9月26日开票23645.4元,2022年4月12日开票21012元。以上开票金额共计1321250.56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是:1.被告以40万商业汇票形式支付的货款,是否已经完成支付义务?2.被告承诺的票据贴现费26400元是否得到支持?被告的逾期支付利息该如何计算?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焦点一,被告于40万商业汇票形式支付了货款,双方合同约定交付商业汇票并完成相关支付手续即视为完成货款支付义务。现商业汇票到期原告并未获得货款,并非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可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主张。综上,依据原告与被告的结算,货款总价为1321250.56元,被告已经实际支付原告75.8万元,故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63250.56元。 关于焦点二,被告使用商票支付货款,自愿支付26400元作为利息损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后,被告于次月25日前支付当月货款金额的70%,余下的货款在供货结束后6个月内全部结清。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货款,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被告逾期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支付利息,利息应按照LPR一年期计算,具体逾期利息方式见附件一。截止2022年6月2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尚欠货款166875.39元(总货款1321250.56元*70%-758000元)、利息损失35398.52元(逾期利息8998.52元+损失补偿26400元)。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逾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全部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四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63250.56元、截止2022年6月28日的利息损失35398.52元及以166875.39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四方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四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150元,被告重庆骐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附件一 逾期利息计算表(截止2022年6月28日) 开票时间 起算时间 截止时间 间隔 天数 开票金额 应付金额 逾期利率 逾期利息 已付 欠本金 2020/6/30 2020/7/26 2021/4/8 257 3801.90 2661.33 3.85% 72.14 2021/1/24 2021/2/26 2021/4/8 42 155622.75 108935.93 3.85% 482.60 2021/4/8 100000 11597.26 2021/4/9 2021/5/26 48 11597.26 3.85% 58.72 2021/3/23 2021/4/26 2021/5/26 31 388366.70 271856.69 3.85% 888.93 2021/5/26 258000 25453.95 2021/5/27 2021/7/27 62 25453.95 3.85% 166.46 2021/4/30 2021/5/26 2021/7/27 63 417101.45 291971.02 3.85% 1940.21 2021/5/28 2021/6/26 2021/7/27 32 208989.71 146292.80 3.85% 493.79 2021/6/28 2021/7/26 2021/7/27 2 32224.15 22556.91 3.85% 4.76 2021/7/27 400000 86274.66 2021/7/28 2022/6/28 336 86274.66 3.70% 2938.54 2021/7/22 2021/8/26 2022/6/28 307 49310.45 34517.32 3.70% 1074.20 2021/8/20 2021/9/26 2022/6/28 276 21176.05 14823.24 3.70% 414.73 2021/9/26 2021/10/26 2022/6/28 246 23645.40 16551.78 3.70% 412.75 2022/4/12 2022/5/26 2022/6/28 34 21012.00 14708.40 3.70% 50.69 总计 1321250.56 8998.5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