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民初1632号
原告:张北县宏大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树儿湾村207线长虹加油站斜对面。
经营者:***。
被告: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顺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78号。
被告:***,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原告张北县宏大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北县宏大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