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222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祁连八宝立业建筑器材经销部,住所地:青海省祁连县冰沟路东索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2MA7M9X4Y2U
经营者:***,系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青海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2号3号楼1**1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U2618
本院在执行祁连八宝立业建筑器材经销部诉青海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祁连八宝立业建筑器材经销部以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222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翠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郝 芳 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占 龙
书 记 员 贺 彦 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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