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7406号
原告: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53号2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49995。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薇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671819。
法定代表人:邓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薇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但原告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春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邬 豪
书 记 员 陈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