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4593号
原告:**,男,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1号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396407512。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骆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欢
书 记 员     曲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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