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3756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秀,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杨,甘肃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宝山
人民陪审员  靳 果
人民陪审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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