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1号15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杨,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5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凯特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对凯特公司的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凯特公司与被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提出撤回其各自的上诉与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56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4元已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审原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上诉人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3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登光
审 判 员 鄢莎莎
审 判 员 景化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艺阳
书 记 员 马 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