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万事通达劳务服务中心、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2民终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万事通达劳务服务中心,经营场所甘肃省**关市阳光金水湾街区30栋3**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396TTXT。 经营者:***,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1号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396407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酒钢冶金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767543436。 负责人:马国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关万事通达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万事劳务中心)与被上诉人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兴不锈钢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甘027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事劳务中心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被上诉人宏兴不锈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事劳务中心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上诉人为完成诉讼的一切费用。事实理由:一审判决“以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为由,认为不能确认凯特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万事劳务中心的事实”,此属事实认定不清,其与被上诉人凯特公司签订的《不锈钢新建罩式炉项目电气、设施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凯特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354400元,上诉人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酒钢不锈钢分公司应在欠付被上诉人凯特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凯特公司辩称,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劳务费,根据本案一审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案涉劳务费用凯特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争议清欠已全部解决。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与其实际主张并不一致,其一审举证中所要求支付的费用并非劳务费,而是材料费,该材料费的主张属超出诉讼请求,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应以诉讼请求作为裁判依据,驳回其所有上诉请求。凯特公司从未签订过《不锈钢新建罩式炉项目电气、设施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申请对该合同的用印时间及签字时间进行鉴定,但因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不具备该鉴定手段,故对该鉴定未开展。被上诉人公司也从未与凯特公司之间经过申请、审批、预算、结算的任何环节。上诉人公司仅拿几张转账凭证让凯特公司为其买单,承担付款责任,实现不了其证明目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宏兴不锈钢分公司辩称,上诉人要求宏兴不锈钢分公司就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宏兴不锈钢分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宏兴不锈钢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一审认定实施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维持一审判决。 万事劳务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凯特公司支付劳务费35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4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宏兴不锈钢分公司在欠付凯特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23日,凯特公司以4788898元中标酒钢集团不锈钢分公司新增罩式炉项目动力公辅水泵站施工采购项目。2022年1月26日、3月21日,凯特公司与甘肃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酒钢股份不锈钢分公司新建罩式炉项目水处理电气设备PLC柜模块采购合同及酒钢股份不锈钢分公司新建罩式炉项目水处理电气设备PLC柜模块、仪表箱、操作箱补充合同,约定甘肃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凯特公司供应PLC模块、接线端子,价款合计160000元,供应仪表箱、操作箱、导轨、24V电源等,价款合计113120元。2022年1月26日,凯特公司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酒钢股份不锈钢分公司新建罩式炉项目水处理电气设备供货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凯特公司供应低压开关柜、操作箱、PLC柜、显示器等设备,价款合计500000元。凯特公司与山野控制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山野控制阀集团有限公司向凯特公司供应球阀、止回阀、波纹管截止阀DN15等产品69台,价款合计208000元。2022年2月8日,凯特公司与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就酒钢集团不锈钢分公司新增罩式炉项目动力公辅水泵站施工焦化厂5#6#焦炉化产系统逸散气治理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含税总价暂定为840000元。2023年1月12日,凯特公司(甲方)与**、***、***、***等10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经凯特公司与***等10人反复核对,***等10人实际工资为95600元,上述费用凯特公司将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委托动力厂转付至**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由人社局监管代付给乙方;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至此所有电工工资全部结清,再无拖欠。同日,凯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动力厂将2022年1月7日缴存至酒钢宏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不锈钢分公司新增罩式炉项目动力公辅水泵站施工分项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6000元中的95600元转存至**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用于处理***等10人欠薪投诉,由人社局监管代为支付。2023年1月5日,**、***、***、***等十人出具工资代签确认委托书,委托连博文确认工资的事实。2022年12月14日,凯特公司在中国商报刊登声明,内容为凯特公司酒钢集团不锈钢分公司新增罩式炉项目动力公辅水泵站施工采购项目经理部印章丢失,声明作废。 另查明,万事劳务中心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有劳务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家政服务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凯特公司是否将酒钢集团不锈钢分公司新建罩式炉项目电气设备供货及安装等工程的施工承包给万事劳务中心的问题,万事劳务中心**凯特公司将涉案工程的电气供货及安装项目承包给万事劳务中心,约定工程价款450000元,万事劳务中心完成涉案工程项目,不仅提供劳务还按照约定采购施工中所需的材料,双方于2022年5月31日签订不锈钢新建罩式炉项目电气、设施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凯特公司抗辩没有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万事劳务中心完成,双方也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涉案工程由凯特公司自己完成。经查,本案中,万事劳务中心认为凯特公司将酒钢集团不锈钢分公司新建罩式炉项目动力公辅水泵站施工采购项目电气设备供货及安装等工程的施工承包给万事劳务中心的理由是2022年5月31日,与万事劳务中心签订加盖凯特公司酒钢集团不锈钢分公司新建罩式炉项目动力公辅水泵站施工采购项目经理部印章的施工合同。万事劳务中心**该施工合同先由万事劳务中心签字**,然后将施工合同交给***,再加盖的凯特公司涉案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万事劳务中心还*****挂靠凯特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首先,与万事劳务中心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的另一方在合同上加盖的是凯特公司酒钢集团不锈钢分公司新增罩式炉项目动力公辅水泵站施工采购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凯特公司抗辩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仅仅是为了工程资料使用。如果凯特公司与万事劳务中心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凯特公司的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不应加盖施工采购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其次,在工程承包、转包、分包的司法实践中,工程层层转包或分包以后,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仍然使用工程发包人或工程承包人单位名称的项目部印章或项目经理部印章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盖有凯特公司涉案工程施工采购项目经理部印章的施工合同,并非一定就是凯特公司签订的合同。第三,万事劳务中心认为***挂靠凯特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凯特公司涉案工程施工采购项目经理部的印章是***拿走后加盖的,凯特公司抗辩***没有挂靠凯特公司承包涉案工程,万事劳务中心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挂靠凯特公司承包工程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凯特公司委托***与万事劳务中心签订该施工合同。综上,万事劳务中心认为凯特公司将酒钢集团不锈钢分公司新建罩式炉项目电气设备供货及安装等工程的施工承包给万事劳务中心的理由,证据不足。因不能确认凯特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万事劳务中心的事实,故万事劳务中心主张凯特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宏兴不锈钢分公司在欠付凯特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万事劳务中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关万事通达劳务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关万事通达劳务服务中心负担;邮寄送达费30元,由**关万事通达劳务服务中心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欲证实案涉《不锈钢新建罩式炉项目电气、设施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系凯特公司工作人员**,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案涉工程尚有欠款未支付完毕。凯特公司对于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一审时上诉人**签订合同时**进不在现场,现在证人说签订合同时**进在现场,证人证言与上诉人一审**存在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宏兴不锈钢分公司认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与其无关,故不发表质证意见。因***仅出具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根据*****其与凯特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尚有纠纷未予解决,故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除以上事实外,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被上诉人凯特公司应依据双方签订的《不锈钢新建罩式炉项目电气、设施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己方支付工程款3544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宏兴不锈钢分公司在欠付凯特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依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首先其应举证证明己方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经本院询问,上诉人不能提交案涉工程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报价单、开工资料、安全生产备案、上诉人购买建设材料入场证明及交接单、建筑材料检验报告、工程联系单、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竣工后工程资料的交接单等任何施工资料,也无证据证实上诉人购买的电缆等建筑材料已用于案涉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中凯特公司也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除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案涉合同外,凯特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没有签署过任何书面文件,上诉人也无证据证实在本案诉讼前其以上诉人名义就案涉欠款向凯特公司主张过权利,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已实际履行了案涉合同,以及凯特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欠付上诉人工程款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宏兴不锈钢分公司在欠付凯特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诉人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凯特公司欠付其工程款,故其要求宏兴不锈钢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关万事通达劳务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关万事通达劳务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贠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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