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5财保9号
申请人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为:6100**************1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临潼区支行;账号为:01100034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为:1********107,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开发区东区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额度3288752.21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保函为申请人申请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为:6100170540505251001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临潼区支行;账号为:01100034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为:103633898107,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开发区东区支行),额度冻结金额3288752.21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党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