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4758号
原告:***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楼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公司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