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流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执保123号 申请人:四川省川流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川流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2022)陕0115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5月11日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3204.94元、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3204.94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保函为其申请事宜提供担保。 2022年5月23日,本院将被申请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反馈于申请人四川省川流天下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分别以2143204.94元予以冻结,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143204.9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143204.94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