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冯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8民初25号
原告:**,甘肃省积石山保安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告:冯某,四川省阆中市人。
被告: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某。
原告**与被告冯大城、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旦增旺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次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