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禹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02民初1239号 原告:西藏禹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销售经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被告: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西藏禹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西藏禹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禹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禹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7.18元,减半收取1,043.6元,由原告西藏禹羌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巴桑次仁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