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民初230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蛟***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达
审 判 员 达娃**
人民陪审员 扎西顿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