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8民初71号
原告:**,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MA6TEYPK69。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75.84元,减半收取10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达瓦次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拉巴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