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8民初29号
原告:杂某,1987年6月23日出生,牧民,识藏文,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县人,住**县,身份证号码5424291987********。
被告:**,男,藏族,识藏文,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被告: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628MAB02XR69F。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杂某诉被告**、西藏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杂某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杂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25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杂某负担。
审 判 长 强***
人民陪审员 扎西群培
人民陪审员 ***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拉巴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