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1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纪延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亮,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宏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法定代表人:牛向彪,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榆林中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苗家坪西街。
法定代表人:赖自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庆兴隆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夏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宏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榆林中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长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20)陕083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开庭过程中,未经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剥夺当事人了的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20)陕083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446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燕妮
审 判 员 杜波云
审 判 员 余晓梦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郝改芳
书 记 员 刘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