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23民初1220号
原告: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驰野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驰野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驰野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提供担保,应当予以准许。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河南驰野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