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驰野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23执1155号
申请人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8506314XL。
法定代表人:乔红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驰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07502J。
法定代表人:孙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驰野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河南驰野纺织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2262427.28元和利息(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5753486.67元,自2020年5月1日到实际付清之日的利率按月息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河南驰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2020)豫142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蔡尚鸿
审判员 吕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潘勇
书记员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