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平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平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524民初169号
原告:安徽平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友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平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广告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皖酒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皖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华皖酒业公司立即支付广告费39871.5元,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广告费付清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底至2014年初,平安广告公司应华皖酒业公司要求,在金寨县,为华皖酒业公司进行白酒销售广告宣传。2014年3月,经华皖酒业公司金寨办事处经理邓华、业务员邰俊核查,并经华皖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友道审定,华皖酒业公司累计欠广告费39871.5元。邓华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1月27日前付清广告费。
华皖酒业公司辩称:对平安广告公司诉请的广告费39871.5元的数额不持异议。但该笔广告费应由金寨经销商支付,该费用已计算在经销商的销售业绩中。即使华皖酒业公司有支付义务,因目前资金周转十分困难,也无力支付现金,可以与平安广告公司进行协商,通过其它方式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初,平安广告公司应华皖酒业公司要求,在金寨县,为华皖酒业公司进行白酒销售广告宣传。2014年3月,经华皖酒业公司部门经理邓华、业务员邰俊核查,并经华皖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友道审定,华皖酒业公司累计欠广告费39871.5元。邓华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39871.5元欠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1月27日前付清广告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华皖酒业有限公司费用申报单》、邓华出具的欠条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平安广告公司与华皖酒业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平安广告公司完成了广告宣传任务,双方进行了结算,华皖酒业公司应诚实信用,即时支付所欠广告费用。平安广告公司诉请的资金占用费,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费39871.5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平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398元,由被告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