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嘉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自贡市嘉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龙亭公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02民初957号
原告:自贡市嘉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大同路**中远财富水岸****1-18-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2MA6206RU3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龙亭公园,,住所地开封市****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MB1400874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自贡市嘉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公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贡市嘉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停工损失补偿费340869.5元;二、判令被告自2017年11月9日起以34086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原告承揽了被告第35届菊花文化节夜景亮化工程,原告立即安排人员施工,后被告通知原告停工,撤除已完成的部分设施,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第35届菊花文化节夜景亮化工程补偿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包工包料金额340869.5元,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开封市龙亭公园答辩称,欠款是事实,我们认可第一项诉讼请求,但是我们没有约定利息,利息不予认可,目前公园资金困难。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原告承揽了被告第35届菊花文化节夜景亮化工程,后被告调整施工方案,通知原告停工,造成原告一定的损失。于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第35届菊花文化节夜景亮化工程补偿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包工包料金额340869.5元,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
上述事实,当事人提交的第35届菊花文化节夜景亮化工程补偿协议、照片等,并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按承诺时间将340869.5元补偿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龙亭公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自贡市嘉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第35届菊花文化节夜景亮化工程补偿款340869.5元,并从2017年11月9日起以340869.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自贡市嘉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9元,由被告开封市龙亭公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