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4138号 原告: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青海省范围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案无法进行正常审理,故本案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