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4138号
原告: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青海省范围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案无法进行正常审理,故本案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