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02执6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10号怡园2号楼2**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44GM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岗沟街道交通花园5-7B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4UW7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该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3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给付工程款651575.6元、违约金30000、律师费20000元及案件管理费6009元,共计707584.6元,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天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要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202执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