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6614号 原告: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44GM91,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10号怡园2号楼2**2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68654428X9,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区居然警苑5号楼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