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10号怡园2号楼2**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44GM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校园路20号411-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2442542M。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调字第10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海九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零五万四千五百四十七元六角及逾期利息(以一百八十八万八千七百三十一元七角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日起至付清为止)。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姜 超 审 判 员  王 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