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渝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泰美嘉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4490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渝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B单元B-2-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51232521。
法定代表人:黄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泰美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南环路81号檀香山小区D区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4815039。
法定代表人:卢业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万隆国际二期9栋201-2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4446H。
法定代表人:韦廷伸。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琪芳,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市渝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泰美嘉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渝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渝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66元,减半收取18883元,由原告南宁市渝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叶允任
书 记 员  黄清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