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379号
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星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民终12854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继续冻结案外人郑小燕名下银行(信用社)存款20万元,实际冻结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止;因案外人不动产权查封未到期限,故无需继续查封。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民终1285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