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成超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3民初2009号
原告:广西成超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6号保利·21世家休闲居1栋1单元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MT4T9Y。
法定代表人:唐成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理人:黄伟鸿,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理人:毛青松,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万隆国际二期9栋201-2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4446H。
法定代表人:韦延伸。
原告广西成超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超公司)与被告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租金323963元(其中用于防城港工人文化宫项目的建材租金242589元,用于武鸣府城高中的建材租金81374元,租金计算方法:按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每月实际进场的材料为基数按约定的
-2-
租赁单价乘以每月实际租赁天数减去被告已付的租金后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实际计至租赁材料归还原告为止);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未退场的租赁建材(钢管14.79吨,其中用于防城港工人文化宫项目11.64吨、用于武鸣城府高中3.15吨;扣件8590套,其中用于防城港工人文化宫项目4330套、用于武鸣城府高中4260套;用于防城港工人文化宫项目炮筒101个);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租赁欠款407107元(其中用于防城港工人文化宫项目的建材租金欠款297668元,用于武鸣府城高中的建材租金109439元),撤回第1项、第3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原告成超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大兴公司作为乙方、黄成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就租赁物(钢管、扣减、顶托、轮扣架)的名称、规格型号、租赁数量、租赁单价、乙方指定的材料员黄成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3月19日,被告与原告协商按上述防城港工人文化宫项目的《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租赁物单价租赁建材到其武鸣城府高中的项目中使用。成超公司按合同约定与大兴公司的指示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义务,按大兴公司的要求供应了材料,但大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在履行过程中双方每月进行结算并生成《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黄成)——防城港工人文化宫租金结算明细》,从2019月10月19日到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每个月的材料进场种类、规格、数目、租金、尚欠租金都进行了结算。同样,双方亦对武鸣府城高中项目的建材租赁每月进行结算并生成《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成)——武鸣府城高中租金结算明细》,从2020年3月20日到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每个月的材料进场种类、规格、数目、租金、尚欠租金都进行了结算,被告的代理人黄成在上述材料上签名,对每月租金的结算结果予以确认。现部分租赁材料已退还原告
-3-
,但尚有部分租赁建材未退,且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款仍不得清偿,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尚欠租赁物资租金407107元。
被告大兴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大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0日,成超公司(甲方)与大兴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因乙方承建的防城港工人文化宫项目租用甲方钢管、扣件、项托等建筑周转材料,乙方指定的材料员黄成,指定材料员需由乙方本人或有乙方出具委托书的人来担任,乙方认可该材料员签写的出租单据和磅单为准,如非指定的材料员提材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租赁时间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起租期为三个月,不足3个月按3个月计算租金,如超出3个月按租用的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到期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材料,如乙方因工程需要继续租赁用方建材周转材料,必须把前面的租金结算完给甲方。需双方共同协商,就租期、租金、结算方式达成一致,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才能继续使用。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甲方落款处盖有成超公司的公章,乙方落款处盖有大兴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代理人)落款处有黄成的签名。
上述合同签订后,成超公司按约向大兴公司履行租赁义务,从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双方就防城港工人文化宫每月的材料进场种类、规格、数目、租金、尚欠租金都进行了结算。2021年2月2日,经双方结算,并出具《周转材料租赁结算单(2021年1月)》,截止2021年1月,累计结算金额326561元,累计
-4-
付款金额28893元,累计欠款金额297668元。该结算单承租单位核对落款处有黄成签名,出租单位落款处加盖成超公司的公章。
此外,双方亦对武鸣府城高中项目的建材租赁沿用了上述租赁合同,双方每月进行结算并生成《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成)——武鸣府城高中租金结算明细》,从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每个月的材料名称、规格、单位、结算周期、尚欠租金等进行结算。2021年2月2日,经双方结算,并出具《武鸣府城高中费用明细表》,载明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合计租金金额109439元。该明细表落款处有黄成签名并加盖成超公司的公章。
本院认为,成超公司主张大兴公司支付租赁费407107元(297668元+109439元),并提供《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结算单、结算明细表为证,大兴公司对此未提出抗辩,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成超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成超公司要求大兴公司支付租赁费40710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成超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0710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7元,由被告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5-
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审判员  廖朝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丽妃
-6-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