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10民初548号
原告:广西银鑫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博艺路43号沁园2号楼1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PCDXF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万隆国际二期9栋201-2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444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银鑫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银鑫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银鑫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原告广西银鑫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