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3民初656号
原告:***,男,1992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瀼坡社区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0H6W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
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