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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3民初654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湖北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0H6W9U。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石英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