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九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恩施州九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2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锋,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恩施州九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红土坪社区红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BBXH1M。
法定代表人:谭大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施州九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建劳人仲调字[2021]10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执2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