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3175号
申请人: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朱寨村桃园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D8E63B。
法定代表人:周振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东绿源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342K。
法定代表人:贺中选。
申请人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85127.03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房产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保单号:PZPP2141019052000000013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127.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孝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