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50号
申请人: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访仙镇独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横山县开云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