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50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4元,保全费1370元,总计30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