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

2350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2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独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地址镇江市长江路11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双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上诉人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上诉人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季 晖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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