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民初9662号
原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独山村,组织机构代码142489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山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695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4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