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

4585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与合肥**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民初4585号 原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42489913J,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独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9574J,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山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阳市车船装饰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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