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3157号
原告:庆城县长鑫机电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庆城镇**。
法定代表人:何旭文,总经理。
被告:西安正茂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城县长鑫机电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正茂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庆城县长鑫机电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城县长鑫机电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城县长鑫机电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庆城县长鑫机电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 世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时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