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36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洁,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自贸大厦****,(经营场所)开封市集英街伟业香提湾1号楼2层8号。
负责人:***。
被告:***,男,成年,住开封,住开封县iv>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