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36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洁,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自贸大厦****,(经营场所)开封市集英街伟业香提湾1号楼2层8号。 负责人:***。 被告:***,男,成年,住开封,住开封县iv>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