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1002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鲁0502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执240号案中执行款1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执1234号案中执行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