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3077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716379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3859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74元,减半收取计10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