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7163793T。
法定代表人:贾永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38597D。
法定代表人:何元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债权19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