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196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平度市。
原告:**,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学民,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7163793T。
法定代表人:贾永利;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93元,减半收取计95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栗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