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东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纬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东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保495号
申请人四川纬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新东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纬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新东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14696.4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知民初37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东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红照壁支行的账户(12×××02)内的存款,限额114696.42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邓云茂
书记员  杨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