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1487号
原告河南信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2单元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中大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信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大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豫0191财保226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0月9日冻结被告河南省中大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的银行存款374000元。现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中大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账户:41×××61;开户行:建设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