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1281行审11号
申请人:义马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81MB1439533J。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义马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符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宇宏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义马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本院执行内容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义马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111895元,以及因被执行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申请执行人义马市城市管理局提供了作出该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和送达、催告的相关证据。
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为被执行人义马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义马市滨河路南段路西进行义马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义建罚决字[2017年]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壹仟捌百玖拾伍元整,限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向被执行人义马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义马市城市管理局作为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义建罚决字[2017年]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义建罚决字[2017年]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