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2民初94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焦作市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河南国储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丰华路1号连飞大厦3幢1604-1。
法定代表人:孙鑫,执行董事。
被告:义马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符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汝同,董事长。
被告:青岛鑫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启迪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贺传龙,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董事长。
被告:义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局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储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义马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