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1民初5338号 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21823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傲,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MPLKXD,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南外环江泉工业园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公司)与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动力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傲、被告中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动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双方已确认的节能服务费2953564.7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4月至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届满的剩余价款2650038.51元;3.判令被告支付按照合同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4795114.24元(自2021年7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7月22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4月至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届满的剩余价款3014899.49元;3.判令被告支付按照合同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4337314.37元(自2021年8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7月22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与临沂新江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泉公司)签订了《电机节能EPC项目合同》,约定原告为新江泉公司钢铁事业部的十六台设备进行变频节能改造,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节能效益款。2018年12月1日,原、被告与新江泉公司签订了《变更函》,约定新江泉公司将《电机节能EPC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中盛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开展项目建设并验收通过,所改造的设备于2018年6月投入使用,双方自此开始计算节能效益分享期。但此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欠付原告到期节能效益款,并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结算。经原告多次发函催要,被告仍不予理睬,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设备,不存在继续履约的可能性。自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前,被告累计欠付已经确认的节能效益款为2953564.77元。经原告计算,自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被告应支付原告节能效益款为2650038.51元,被告欠付原告的金额已经超过合同价款的20%,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合同价款并支付违约金。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中盛公司辩称,第一,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二,被告停产系因政府政策原因所致,被告无需承担停产后产生的违约责任及任何费用。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政办发【2015】22号通知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且发布时间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原告是在应当知道该通知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合同,即原告对被告自2020年后随时关停的风险已有预见,被告被政府部门关停时,已通过各种方式与原告进行沟通,希望与原告解除合同,但遭到原告拒绝;第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应依法予以调整,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违约金计算应以被告欠款金额为基数,以LPR为系数计算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7年,新江泉公司作为甲方、动力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临沂新江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机节能EPC项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合同电价为0.65元/kwh(含税);本合同期限为自甲乙双方完成签章之日始,至甲乙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能源管理期结束之日止;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每台套设备被正式验收之日的当日,效益分享期为5年(60月);节能效益分享期为五年(60个月整),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节能效益分享期的第1个月至第36个月甲方分享20%,乙方分享80%的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期的第37个月至第48个月甲方分享45%,乙方分享55%的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期的第49个月至第60个月甲方分享50%,乙方分享50%的节能效益;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目录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目录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如果双方每月没有进行节电效益确认,可以用验收报告中的数据及每月最低运行600小时计算每月的节能效益;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次已运行设备的节能效益款,如涉及2台以上(含2台)设备的,应依据此规定分别支付;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因甲方搬迁、破产、关闭或停止生产线运行,而使项目设备关闭或者停止运行,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但遇紧急情况除外,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和尽可能全面地向乙方通报情况,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按照终止费计算公式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节能效益;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或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安装或未按照3.3与3.4条款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则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0.05%/日的比率按日累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时间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工作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就不可抗力作出的权威文件,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其他证明,否则应就解除合同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解除;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1.3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a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两次以上书面通知后90日内未得到纠正;c甲方累计停产时间(每年检修时间除外)达到60日。同时,新江泉公司作为甲方、动力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项目方案(技术协议书)》一份,约定电机节能EPC项目安装的设备为矿槽除尘风机两台、喷煤主引风机两台、配料除尘风机一台、机尾除尘风机两台、筛分除尘风机两台、余热发电循环风机两台、助燃风机三台、成品仓除尘风机一台、燃破除尘风机一台。2018年10月始,动力源公司向新江泉公司交付节能设备一宗。后经安装调试,13台节能设备运行正常,满足正常生产要求,新江泉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一份。2018年12月1日,新江泉公司、动力源公司、中盛公司签订《变更函》一份,三方均同意《电机节能EPC项目合同》项下的新江泉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中盛公司承担。 设备正常运行后,中盛公司与动力源公司开始计算节电效益,双方签订《电机变频改造项目》一宗,确认中盛公司应支付动力源公司节电效益分享款,其中: 1#机尾除尘节电:111856.41元、79428.92元、52931.79元、50721.04元、63054.66元、72181.46元、99187.40元、63676.13元、69140.20元、75028.20元、85154.40元、63873.01元、68672.85元、82036.89元、55724.89元、67189.00元、97689.27元、15872.91元、17413.86元、36520.94元、50419.19元、69266.61元、98967.65元、63430.08元、49878.69元、36087.55元、34269.35元、35532.77元、20018.86元、26595.11元、33644.10元、46899.72元、101012.27元、48795.98元、37255.19元、59952.38元、34813.57元、34307.52元、22657.66元、4193.38元、9709.52元、17170.75元、4761.30元、4692.02元。 配料除尘节电:49523.71元、53215.34元、59387.75元、66270.05元、84802.85元、80274.13元、78334.13元、70518.36元、86570.89元、83290.39元、98482.19元、71508.97元、76930.09元、79415.17元、51069.50元、56667.17元、50732.45元、41153.61元、51798.49元、49853.61元、55277.29元、36241.30元、34903.69元、38533.25元、22623.46元、10177.69元、-5739.93元、-6116.14元、-17221.15元、23953.77元、50514.67元、13054.25元、19449.37元、469.25元、15518.42元、12601.93元、8103.22元、29262.26元、39717.97元、4669.84元、653.44元、4611.00元、6660.04元、5254.93元、6910.62元。 燃破除尘节电:21823.72元、24768.43元、26227.29元、23608.00元、33966.40元、46051.20元、45251.44元、39384.80元、46259.20元、41408.54元、48091.32元、44057.47元、54749.08元、54056.13元、44695.66元、52277.16元、47912.80元、42595.59元、52728.00元、49576.80元、53653.60元、51503.40元、54620.80元、52821.60元、37492.16元、41735.20元、29027.86元、23896.02元、28392.00元、36311.39元、35064.64元、33905.20元、36369.68元、38511.20元、36741.22元、32836.34元、26745.18元、28664.35元、25052.71元、18504.20元、15515.32元、17555.68元、17395.63元、14206.98元、12313.73元。 1#筛分除尘节电:27380.59元、24671.65元、24621.24元、23981.57元、21766.37元、20872.26元、19715.96元、17062.16元、22116.47元、20920.68元、23518.55元、18599.96元、16531.67元、24957.35元、18075.51元、20105.90元、18490.37元、14655.69元、16791.67元、17474.66元、18892.47元、18859.08元、22022.87元、9827.17元、10760.94元、7327.67元、4614.46元、4073.56元、4117.57元、6958.61元、16330.07元、17184.58元、18261.49元、19530.37元、18810.90元、18416.21元、15735.29元、15612.63元、13807.21元、13474.78元、10499.17元、11395.95元、10433.92元、7727.61元、7581.02元。 2#筛分除尘节电:35580.98元、31572.90元、30366.21元、29349.22元、27154.82元、25528.97元、26472.14元、23136.92元、27931.36元、31454.59元、37817.29元、29493.70元、32694.56元、33104.54元、26173.36元、28639.37元、27570.82元、22514.35元、25747.36元、25951.87元、28700.96元、25357.47元、27556.96元、24039.66元、16090.13元、9419.36元、6724.03元、4361.01元、3474.02元、3442.76元、4815.27元、7126.32元、8276.44元、9859.62元、10614.36元、11625.65元、9627.62元、9721.91元、8376.40元、6604.51元、4206.32元、4414.39元、2068.83元、1881.28元、9007.61元。 2#机尾除尘节电:76931.64元、48623.95元、47571.79元、44331.16元、60314.68元、70666.39元、54718.94元、67451.72元、47315.59元、68136.48元、60051.44元、111133.81元、89174.36元、77479.82元、54155.91元、53688.88元、39742.85元、38133.16元、43106.79元、52482.05元、53577.94元、72957.32元、72514.95元、53006.16元、21870.77元、19360.08元、23979.47元、24155.10元、18170.24元、21954.25元、31736.64元、24685.39元、53803.15元、35064.43元、39111.24元、46007.84元、30225.41元、29553.06元、20053.00元、20039.52元、9835.78元、16479.41元、6750.82元、9909.23元。 成品仓除尘节电:27415.23元、24884.13元、39895.23元、37732.03元、41073.93元、42110.53元、38078.64元、44797.13元、45589.23元、48894.73元、30649.63元、19379.53元、40065.52元、42268.11元、48967.53元、39687.23元、38297.13元、40533.13元、39038.91元、40148.33元、25938.43元、21917.13元、26749.63元、17320.33元、11257.13元、5772.83元、-1326.87元、-1756.77元、6983.74元、10206.73元、13441.04元、20887.53元、19604.83元、25130.73元、22232.42元、25941.93元、20909.57元、17224.92元、16784.02元、15473.17元、13723.82元、16719.67元、16984.17元、21152.67元。 2#循环风机节电:46138.02元、45578.03元、53197.84元、41635.23元、4168.88元、10298.67元、6178.09元、31253.64元、8306.56元、22164.95元、27152.20元、67981.62元、83708.86元、73191.78元、42915.04元、29151.87元、17510.04元、-6782.53元、34315.16元、54833.90元、56871.53元、79658.81元、53497.20元、60442.17元、57120.88元、-3966.38元、10288.74元、20779.11元、46515.18元、37597.77元、30302.16元、19526.22元、70566.97元、30431.50元、57903.84元、60200.50元、38224.33元。 1#喷煤主引风机节电:45973.00元、26522.55元、24637.26元、34972.82元、33180.14元、31410.01元、29464.06元、39298.05元、39584.39元、45959.28元、44845.84元、41618.09元、46348.03元、32581.58元、36935.47元、30274.86元、25349.80元、18919.50元、23752.20元、32670.06元、43481.58元、50285.85元、44070.83元、47541.53元、41918.57元、31810.60元、40876.95元、30884.49元、38432.60元、49097.08元、58824.64元、52924.64元、42339.99元、49228.92元、64167.81元、67095.51元、48810.43元、40267.91元、29365.42元、24878.06元、31333.87元、37430.81元、23503.28元、23994.38元。 2#喷煤主引风机节电:52254.62元、46011.51元、47813.98元、59273.00元、38867.70元、31508.26元、30053.37元、41480.32元、54080.59元、66635.60元、63910.13元、60185.15元、63978.06元、49327.83元、47098.82元、51757.77元、35715.91元、25462.60元、11046.60元、6483.64元、44461.40元、75480.54元、49295.04元、39572.10元、29777.55元、17978.15元、59476.28元、17058.05元、10559.97元、10943.65元、42409.98元、45552.83元、44055.71元、50376.61元、56647.07元、66152.72元、44570.48元、42448.60元、30389.37元、28673.32元、33003.36元、41808.32元、30760.09元、30444.14元。 1#循环风机节电:136556.69元、124473.26元、103420.60元、113158.70元、127458.15元、142458.75元、223165.74元、215097.78元、211875.51元、228096.32元、196663.23元、219490.01元、172153.75元、58627.54元、113883.02元、230547.01元、212580.05元、229403.65元、259560.15元、281128.31元、239081.75元、242394.65元、230194.44元、204760.58元、205809.79元、167163.80元、173368.40元、158480.87元、227075.34元、202182.11元、211263.92元、160586.49元、223599.85元、194565.13元、204110.28元、227999.71元、28814.27元、102175.28元、113090.49元、37951.32元。 4#矿槽除尘节电:9063.42元、-5624.59元。 3#矿槽除尘节电:11110.36元、-3000.08元、-3935.18元。 中盛公司应支付动力源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款为22879514.67元。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3月31日,中盛公司向动力源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19925949.94元,尚欠双方已确认的节能效益分享款2953564.73元。 2022年4月,因环保原因,中盛公司停产,涉案设备未继续使用。2022年4月15日,动力源公司向中盛公司邮寄送达《工作联系函》一份,主张截至2022年4月14日,中盛公司未支付分享节能效益款为295.36万元,动力源公司要求中盛公司尽快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动力源公司节能效益款。2022年4月18日,中盛公司签收上述《工作联系函》。后动力源公司要求中盛公司支付已结算尚未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2953564.74元并支付剩余节能效益分期周期预估的节能效益分享款未果,为此成诉。 另查明,2015年7月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临政办发【2015】22号《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市辖五区高污染行业重点企业名单中所列罗庄区企业,关闭搬迁产能占比达到20%以上,2016年底前达到40%以上,2017年前达到60%以上,力争到十三五末,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全部依法关停或搬迁”。 还查明,2018年11月13日至2022年6月9日,动力源公司向中盛公司开具金额为22515837.42元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宗,动力源公司主张还曾于2020年1月20日向中盛公司开具金额为363677.25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再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9台设备不足60个月的节能效益分享周期款项,分别为:2#机尾除尘16个月;成品仓除尘16个月、1号喷煤主引风机16个月、2号喷煤主引风机16个月、1#机尾除尘16个月、配料除尘15个月、燃破除尘15个月、1#筛分除尘15个月、2#筛分除尘15个月,对于已安装的另外4台设备,原告未向被告主张不足60个月节能效益分享周期款项。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动力源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的《电机节能EPC项目合同》、《项目方案(技术协议书)》、《变更函》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动力源公司履行了节能设备安装、运营、维护义务,中盛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节能效益分期款支付义务。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结算的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节能效益分享款为22879514.67元,亦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节能效益分享款为19925949.94元,现动力源公司要求中盛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期款2953564.73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中盛公司与动力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期为五年,彼时临沂市人民政府已发布临政办发【2015】22号文件,中盛公司对公司在节能效益分享周期内可能被关停应系明知,中盛公司明知公司因环保原因随时可能被关停而仍与动力源公司签订协议并约定五年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中盛公司辩称公司不负有支付剩余周期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中盛公司未举证证实企业关停后曾要求解除与动力源公司签订的节能项目合同,本案不符合合同第11.2条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也不符合合同第11.3条合同解除的情形,中盛公司对于企业被关停后9台设备的剩余节能效益分享周期产生的节能效益分享款,仍负有支付义务。《项目合同》约定动力源公司享有第1个月至第36个月80%的节能效益、第37个月至第48个月55%的节能效益、第48个月至第60个月50%的节能效益,根据双方已结算的节能效益看,2#机尾除尘第37期-第44期节能效益款分别为:30225.41元、29553.06元、20053.00元、20039.52元、9835.78元、16479.41元、6750.82元、9909.23元,因此2#机尾除尘第37期-第44期产生节能效益金额共计259720.42元,即2#机尾除尘第37期-第44期平均每期节能效益为32465.05元,本院据此认定2#机尾第45期-60期每期节能效益为32465.05元,因此,第45期-60期节能效益金额为32465.05元*55%*4+32465.05元*50%*12=266213.41元。 以此类推: 成品仓除尘第37期-第44期节能效益款分别为:20909.57元、17224.92元、16784.02元、15473.17元、13723.82元、16719.67元、16984.17元、21152.67元,因此成品仓除尘第37期-第44期产生节能效益金额共计252676.38元,即成品仓除尘第37期-第44期平均每期节能效益为31584.55元,本院据此认定成品仓除尘第45期-60期每期节能效益为31584.55元,因此,第45期-60期节能效益金额为31584.55元*55%*4+31584.55元*50%*12=258993.31元。 1号喷煤主引风机第37期-第44期节能效益款分别为:48810.43元、40267.91元、29365.42元、24878.06元、31333.87元、37430.81元、23503.28元、23994.38元,因此1号喷煤主引风机第37期-第44期产生节能效益金额共计471971.2元,即1号喷煤主引风机第37期-第44期平均每期节能效益为58996.4元,本院据此认定1号喷煤主引风机第45期-60期每期节能效益为58996.4元,因此,第45期-60期节能效益金额为58996.4元*55%*4+58996.4元*50%*12=483770.48元。 2号喷煤主引风机第37期-第44期节能效益款分别为:44570.48元、42448.60元、30389.37元、28673.32元、33003.36元、41808.32元、30760.09元、30444.14元,因此2号喷煤主引风机第37期-第44期产生节能效益金额共计512904.87元,即2号喷煤主引风机第37期-第44期平均每期节能效益为64113.11元,本院据此认定2号喷煤主引风机第45期-60期每期节能效益为64113.11元,因此,第45期-60期节能效益金额为64113.11元*55%*4+64113.11元*50%*12=525727.5元。 1#机尾第37期-第44期节能效益款分别为:34813.57元、34307.52元、22657.66元、4193.38元、9709.52元、17170.75元、4761.30元、4692.02元,因此1#机尾第37期-第44期产生节能效益金额共计240555.85元,即1#机尾第37期-第44期平均每期节能效益为30069.48元,本院据此认定1#机尾第45期-60期每期节能效益为30069.48元,因此,第45期-60期节能效益金额为30069.48*55%*4+30069.48*50%*12=246569.74元。 配料除尘第37期-第45期节能效益款分别为:8103.22元、29262.26元、39717.97元、4669.84元、653.44元、4611.00元、6660.04元、5254.93元、6910.62元,因此配料除尘第37期-第45期产生节能效益金额共计192442.4元,即配料除尘第37期-第45期平均每期节能效益为21382.49元,本院据此认定配料除尘第46期-60期每期节能效益为21382.49元,因此,第46期-60期节能效益金额为21382.49元*55%*3+21382.49元*50%*12=163576.05元。 燃破除尘第37期-第45期节能效益款分别为:26745.18元、28664.35元、25052.71元、18504.20元、15515.32元、17555.68元、17395.63元、14206.98元、12313.73元,因此燃破除尘第37期-第45期产生节能效益金额共计319915.96元,即燃破除尘第37期-第45期平均每期节能效益为35546.22元,本院据此认定燃破除尘第46期-60期每期节能效益为35546.22元,因此,第46期-60期节能效益金额为35546.22元*55%*3+35546.22元*50%*12=271928.58元。 1#筛分除尘第37期-第45期节能效益款分别为:15735.29元、15612.63元、13807.21元、13474.78元、10499.17元、11395.95元、10433.92元、7727.61元、7581.02元,因此1#筛分除尘第37期-第45期产生节能效益金额共计193213.78元,即1#筛分除尘第37期-第45期平均每期节能效益为21468.20元,本院据此认定1#筛分除尘第46期-60期每期节能效益为21468.20元,因此,第46期-60期节能效益金额为21468.20元*55%*3+21468.20元*50%*12=164231.73元。 2#筛分除尘第37期-第45期节能效益款分别为:9627.62元、9721.91元、8376.40元、6604.51元、4206.32元、4414.39元、2068.83元、1881.28元、9007.61元,因此2#筛分除尘第37期-第45期产生节能效益金额共计101652.49元,即2#筛分除尘第37期-第45期平均每期节能效益为11294.72元,本院据此认定2#筛分除尘第46期-60期每期节能效益为11294.72元,因此,第46期-60期节能效益金额为11294.72元*55%*3+11294.72元*50%*12=86404.61元。 以上9台设备共计2467415.41元。中盛公司非因自身原因被关停,且关停后动力源公司对涉案节能设备不负有运营、维护义务,无费用支出,依照公平原则,本院酌定中盛公司支付动力源公司9台设备剩余节能效益分享周期效分享款1233707.71元。 《电机节能EPC项目合同》约定若中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动力源公司款项,则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0.05%/日的比率按日累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应予调整,动力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因中盛公司逾期未付款造成的损失,其损失应为利息损失,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中盛公司已支付动力源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款19925949.94元,应系支付的2021年7月1日前的节能效益分享款。《电机节能EPC项目合同》第4.4条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次已运行设备的节能效益款”,即随着节能设备的运转,中盛公司每月均负有支付动力源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款的义务,动力源公司要求中盛公司自2021年8月21日起支付违约金,但彼时2953564.73元的欠款尚未产生,动力源公司要求自2021年8月21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盛公司已支付动力源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款19925949.94元,尚欠已结算的节能效益分享款2953564.73元,在2022年4月18日中盛公司签收的动力源公司邮寄的《工作联系函》进行了确认,本院酌定中盛公司自2022年4月18日始以2953564.73元为基数支付动力源公司违约金。对9台设备剩余节能分享周期节能效益款,因中盛公司已被关停,节能设备已停产,中盛公司未享受到节能设备运转产生的分享效益,动力源公司要求中盛公司支付该9台设备剩余节能效益分享周期节能效益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动力源公司未开具给中盛公司的发票,中盛公司可另案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款2953564.73元; 二、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款(9台设备剩余节能效益分享周期)1233707.71元; 三、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953564.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2年4月18日始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35元减半收取计41818元,由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673元,由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