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4100号 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州路南郑新大道东11号楼2**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举。 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公司)与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动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动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346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346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新源煤矿瓦斯泵高压变频器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动力源DHINV高压变频器(DHINV-10/50)3套、动力源DHINV系列高压变频器控制系统(V1.00)3套、动力源DHINV系列高压变频器功率**控制系统(V1.00)3套,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9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送货义务,被告支付了1485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7日,动力源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新源煤矿瓦斯泵高压变频器产品购销合同》,**公司向动力源公司采购动力源DHINV高压变频器、动力源DHINV系列高压变频器控制系统、动力源DHINV系列高压变频器功率**控制系统各三套,合计金额49.5万元。交货期:2018年12月20日。收货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新源煤业有限公司。质保期一年。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现场甲方清点完毕,5个工作日内在《到货证明》上签字确认(甲方或使用方签章拥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甲方原因无法开箱检验,7个工作日内视为甲方已接受供货设备。变频器达到正常工作状态并通过24小时带载运行后,甲方应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以示变频器开通验收合格;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又未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验收,则设备安装完毕满72小时后视为通过验收。每台设备可独立运行,独立结算。结算及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货到现场甲方签收完毕乙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设备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合同总金额的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个月内付清乙方。 合同签订后,动力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分三批下发《发货通知单》,客户名称:**公司,收货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新源煤业有限公司,运输方式:汽运。2019年2月21日,新源煤业公司在《到货验收证明》***并由**确认收到货物。2019年3月8日,新源煤业公司**出具《HINV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验收报告》,显示设备运行正常。**公司支付了部门合同款148500元。2021年4月27日,动力源公司向**公司发送《对账函》,函中记载了双方所签六份合同的履行情况,其中包括涉案的合同,记载尚欠款项346500元。**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处**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发货通知单三份、到货证明三份、验收报告三份、对账函及原告的**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动力源公司主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了购销合同、发货通知、到货证明、验收报告、对账函等证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给付相应的款项,涉案货物早已交付使用并验收合格,动力源公司要求**公司给付设备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涉案货物的质保期于应于2020年2月21日到期,**公司应至迟于上述时间支付所有货款,**公司未按约定时间给付货款,应给付因**履行造成的利息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6500元; 二、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4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9元,由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航英